“债权人代位权”包括“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债权人代位权执行”两种。
前者大家较为熟悉,后者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45条。
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只能由债权人起诉不同,债权人代位权执行既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也可以由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但在最终的效果上类似。
具体条文内容如下: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代位诉讼
【入库编号2021-18-2-084-001】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17-5-201-009】周某荣等与佛山市某盛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债权未获实际清偿的,债务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裁判要旨: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获得胜诉裁判,因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该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得实际清偿,又以债务人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代位执行
【入库编号2023-17-5-202-014】衡某与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的债权,可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第三人予以否认该到期债权的,不予支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因在其他法院被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所发通知书理应中止执行,但不应当因此而被撤销。
【入库编号2024-07-2-471-001】冯某、车某与李某、张某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不宜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主体,须是针对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次债务人已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若想取得到期债权利益,可以通过代位诉讼程序,实施权利救济。
【入库编号2024-175-203-011】衡某与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的债权,可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参照“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理,执行阶段应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具体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这一情形中,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同样亦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来源:实务资料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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