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守住钱袋子”
奉贤区退役军人普法宣传小课堂第三讲
2026年5月,是全国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进一步增强退役军人法治思维、提高法律素养,区退役军人局聚焦广大退役军人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特邀奉贤区退役军人法律咨询团律师盛刚,讲授《民法典》之“守住钱袋子”,通过常见情形分析+法律解读,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丰富自身法律知识,营造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
知识点
1
《民法典》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民法典》第668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
《民法典》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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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工作日每周二 上午9:00-11:00
地点:奉贤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一楼接待大厅
(南桥镇菜场路1169号)
来源:服务中心维权帮扶科、上海市奉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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