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规定。
本条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群众告状无门,对犯罪打击不力的实际情况,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出于各种原因,对原本应该立案的案件不立案,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复杂的原因,有的是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愿做细致的调查工作;也有的是警力不足,人少案多,对一些案件顾不过来;也存在个别徇私枉法,接受了当事人的好处,对一些犯罪有意不予追究的情况,等等,使群众告状无门,打击犯罪不力,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打击犯罪,1996年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本条规定,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监督。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实行监督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调查研究及公民、组织报案、控告、举报等途径,发现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说明。人民检察院根据自己掌握的材料,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理由不能否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根据时,人民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二种情况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本条所说的“应当立案”,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提出的不立案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案条件。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人民检察院衡量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已掌握的案件材料和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代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二是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是法律程序的硬性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