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执行法院能否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

阅读提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财产的情况,在此情形下执行法院能否直接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配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法院可以进行冻结。

案情简介

一、武某某与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济宁开发区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某某支付劳务费8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进入执行后,经济宁开发区法院调查,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高某某采取拒接电话、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规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对此,济宁开发区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三、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张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张某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某。

四、张某某到济宁开发区法院拟提交异议申请,陈述该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系其与高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并非高某某个人所有。法官遂向其释明,夫妻关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法院依法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个人部分进行冻结,经释法析理,张某某表示对法院冻结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

五、济宁开发区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鲁0891执1367号执行裁定:济宁开发区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对于武某某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执行法院能否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审理法院认为:

1、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2、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某某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2.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见延伸阅读案例1)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第二条第三款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第二条 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某某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101-005

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执1367号】

裁判规则一: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案例1:石某英、胡某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执监2号】

四川高院认为: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当然,执行程序中不予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并非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债务进行了认定,申请执行人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本案中,石某英以案涉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胡某风与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风与温某后来离婚的目的为逃避债务为由申请追加温某为被执行人。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执行依据(2020)川19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告及义务人均为胡某风,那么石某英申请追加温某为被执行人的诉求实质为要求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且该人未参与民事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石某英的该项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石某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其诉求的法律依据,但上述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与本案事实明显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当然,如果申诉人石某英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可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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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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