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工程建设领域,一旦发生纠纷,工程鉴定往往成为解决争议、确定责任与价款的关键环节。

那么,工程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院在《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张树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产生纠纷,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作为事实认定依据的,若当事人之间对鉴定材料存在争议,法院应当让当事人对该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法院未经质证就其移送至鉴定机构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违反法定程序,该鉴定材料不得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

最高院认为,

原审判决据以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

《鉴定意见书》“二、鉴定依据”第5、7、8、9、10项均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因相关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原审法院认定“沈阳南路硬化路面拆除及恢复工程”和“部门单位院内硬化路面的破除与恢复施工”等相应的工程款造价,依据并不充分,致基本事实不清。

另外,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唐甘肃祁连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中,一审法院将未经质证的《工程建设协调会会议纪要》作为认定违约责任依据,同时,作为鉴定及认定事实依据的监理日志也未经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鉴定机构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直接根据该鉴定报告认定相关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最终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

此案例再次强调了鉴定材料质证程序在司法裁判中的关键地位,任何试图跳过或忽视这一程序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周军律师提醒,之所以如此严格要求鉴定材料必须经过质证,原因在于质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因此,若工程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无论是工程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涉及工程鉴定的诉讼中,都应高度重视鉴定材料的质证环节,积极行使自身诉讼权利,对鉴定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审查,确保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以此维护自身在工程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