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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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审实务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因原审时抗辩策略失误、证据不足等原因,遗漏了关键抗辩理由,裁判生效后才发现新的抗辩方向的情形。

那么,原审未提的抗辩理由,再审时还能再提吗?

周军律师结合民事诉讼规则与司法实践,为大家厘清其中的核心要点与实操边界。

一、核心原则:多数未提抗辩理由,再审可依法主张

再审程序的核心价值是纠正原审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非单纯重复原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原审未主张的抗辩理由,司法实践中,多数类型的抗辩均可在再审中主张,具体原因和适用情形如下:

1. 契合再审纠错的制度功能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事实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高频再审事由,内涵较为宽泛,很多原审未提的抗辩理由都可归入此类事由之下。

例如原审中当事人未提出“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权利障碍抗辩,再审时若有新证据或明确法律依据支撑该主张,可作为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由申请再审,法院应当纳入审查范围。

2. 部分抗辩属法院职权审查范畴

程序法上的抗辩(如原告主体不适格)和部分实体抗辩(如合同不成立、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院应当主动审查的内容。即便当事人原审时未提出,若原审法院疏于审查导致裁判错误,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相关抗辩,法院需依法审查。

3. 抗辩层级调整的合理性

抗辩权体系本身具有复杂的层级结构。例如原审中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下的“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由抗辩,再审时发现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商业信誉”,该主张虽属同一抗辩权下的不同层级理由,法院也应审查。

同理,原审以权利障碍抗辩,再审转为权利消灭抗辩等跨类型抗辩,只要契合再审事由,也可被纳入审理范围。

4. 新证据支撑下的新抗辩

若原审后当事人取得新证据,而该证据能支撑原审未提出的抗辩理由,此类抗辩可随新证据一同在再审中主张。比如原审中因未取得供货方证言,无法主张“原告提交的供货单系伪造”的证据抗辩,再审时获得供货方出具的书面证言,即可据此提出抗辩,法院会结合新证据审查原审裁判的合理性。

二、例外情形:两类未提抗辩,再审不予审查

有原则就有例外,部分抗辩因法律明确规定或程序价值考量,若原审未主张,再审时提出将不被法院审查,这两类情形需重点规避:

1. 法官不应主动适用的实体事项

这类事项的主张权归当事人自主行使,若原审中未提出,视为当事人放弃该权利,再审中再主张将不被支持。典型如诉讼时效抗辩,若当事人原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裁判生效后不得以该理由申请再审;此外,违约金调整、债务抵销等事项,若原审未主张,再审时也不能作为新理由提出。例如原审中债务人未主张债务已通过抵销消灭,再审时再以此为由抗辩,法院将不予审查。

2. 超出原审责任范围的相关抗辩

若当事人的再审抗辩围绕超出原审判令其承担责任的请求展开,法院对该抗辩可不审查。比如原审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0万元货款,被告再审时提出“原告应赔偿其200万元名誉损失”的抗辩,该抗辩对应的请求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相关主张无法纳入再审审查范畴。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并非原审抗辩的“禁区”,多数未提抗辩均可依法主张,但需严守法律对特殊事项的规定,以证据为支撑、以再审事由为依托。若对所提抗辩的合法性存疑,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抗辩方式不当错失纠错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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