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28,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择一重罪处罚。
1、李志远招摇撞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62号。
2、被告人李志远,男,46岁,无业,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3、李志远1999年4月,谎称是陕西省处级审判员可以帮被害人郭女士的两个儿子安排到省法院汽车队和保卫处工作,骗取郭女士的信任并非法同居;7月李志远租房认识房东邵女士,谎称是省法院刑一庭庭长可以安排被害人邵女士的女儿到交通厅工作,骗取邵女士4000元;8月9月李志远还以类似方式骗得与被害人王女士非法同居、骗取被害人张女士的玉项链价值240元。案发后,碑林区检察院以李志远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
4、碑林区法院判决李志远招摇撞骗罪4年。
5、司法观点,李志远冒充人民法院法官,骗取她人信任后,多次骗取钱财以及其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中李志远骗取钱财的行为又触犯了诈骗罪的规定,但属法条竞合,应择一重处罚。因李志远骗取的财物4240元数额相对较少,以诈骗罪处罚较轻甚至可能出现1年以内的量刑,故对李志远以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判处4年有期徒刑,才能实现罚当其罪,做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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