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0期】

2011年自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然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但仍有些人对酒驾的危害认识不深,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全然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无视法律,以身试法。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好友聚会饮酒散场后,自行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不远便撞到两被害人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及小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报警,朱某某因醉酒意识不清留在现场。民警赶到现场后,因朱某某醉酒“断片”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5.6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75.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被告人朱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理。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形式之一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以上。多数危险驾驶案件,行为人认为驾驶距离近、意识清醒、无人查处,而抱着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客观上酒精致使判断力、反应速度下降,行为人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旦酿成交通事故惨剧,必将给他人带来伤痛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伤痛和无尽的悔恨。该案中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75.6mg/100ml,其醉酒程度深,仍驾驶机动车,社会危险性极大。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铭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醉酒危害大、代价高,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莫让“杯聚”成“悲剧”。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供 稿」温木兰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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