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在商品房买卖领域,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常会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认购书、订购书等。不管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均应对此有清晰的认知,谨慎决定是否签订预约合同,以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案件简介

2023年2月,被告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被告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还约定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并约定了违反该预约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因房屋价格问题,被告拒绝与该公司签订本约,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认购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与某公司2023年2月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未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预约合同特征。预约合同具有独立性,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违约方须担责。被告明确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构成违约,该公司主张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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