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食堂防鼠设施不完善、未保持场所环境清洁卫生案

简要案情

2024年10月29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小学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堂防鼠设施不完善,库房地面有老鼠粪便。2024年11月11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食堂防鼠设施不完善、防鼠措施不到位,导致老鼠进入食品库房,且未及时进行清扫,未保持食堂场所环境清洁。该局已于2024年3月25日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未保持场所环境清洁违法行为,但至案发当事人仍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处理结果

2024年10月29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小学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堂防鼠设施不完善,库房地面有老鼠粪便。2024年11月11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食堂防鼠设施不完善、防鼠措施不到位,导致老鼠进入食品库房,且未及时进行清扫,未保持食堂场所环境清洁。该局已于2024年3月25日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未保持场所环境清洁违法行为,但至案发当事人仍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处理结果

当事人食堂防鼠设施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保持食堂场所环境清洁,且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再次出现食堂场所环境未保持清洁的行为,构成拒不改正的情形,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防鼠设施不完善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保持食堂场所环境清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学校食堂关系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餐饮“防蝇、防尘、防鼠”要求,保持场所环境清洁卫生,确保食品不受污染。本案的查处对于学校食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来源: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