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今天(21日)发布公告,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公告明确了牛黄进口涉及药材来源、进口检疫、通关、进口检验以及首次进口药材审批等方面相关要求。这是自2000年前后疯牛病疫情全球蔓延,我国自2002年以来首次进行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

公告称:对于来自不存在疯牛病疫情禁令国家(地区),且符合我国海关检疫要求和药品质量检验要求的牛黄,允许其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试点时限设定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年,到期后根据试点工作情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牛黄进口使用相关工作。

公告显示,试点区域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福建、广西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牛黄进口申请人,应当为试点区域内处方含牛黄的中成药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的牛黄除进口申请人自用于相关中成药的生产外,同一集团公司试点区域内的控股企业也可使用已进口的牛黄。集团内部应当明确界定各企业在牛黄进口及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进口的牛黄仅用于集团内部指定企业相关中成药的生产,不得对外销售。(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