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幼女(6)男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张某在宾馆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周某自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1.男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偶尔”,是指双方发生性行为的次数非常少,且有一定时间间隔。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对幼女身心健康未造成严重损害。
如果发生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列举的加重情节,当然不能算是情节轻微。
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实例,如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自残、感染性病、导致怀孕等,通常不以“情节轻微”处理。
综上,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只有同时满足“偶尔”和“情节轻微”两个条件,且系在幼女自愿的情况下,才不构成强奸罪。
2.男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男方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明知是幼女且与之发生性关系,哪怕幼女自愿,也构成强奸罪。
3.如果确实不知道女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抢劫罪。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19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