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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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合同目的、标的物性质、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

一、合同目的

买卖合同:其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以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卖方则通过交付标的物取得价款。例如,甲从乙处购买一台电脑,甲的目的是获得电脑的所有权,乙的目的是通过转让电脑所有权获得相应货款。

承揽合同: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并将该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承揽人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如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设计要求制作一件雕塑,重点在于完成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并交付。

二、标的物性质

买卖合同: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种类物如市场上的普通手机,具有可替代性;特定物如某幅独一无二的画作。无论是哪种,在合同成立时,标的物通常是已经存在的。

承揽合同: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专门为其制作的。在合同订立时,标的物一般并不存在,而是需要承揽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技能将其创造出来,如根据客户要求定制的具有特殊功能的机器设备。

三、双方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卖方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双方更多关注标的物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对对方的生产经营过程一般不具有干预权。例如在普通的服装买卖中,卖方将服装交付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双方通常不会过多涉及对方的内部生产经营事务。

承揽合同:承揽人有义务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同时,承揽人需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甚至在必要时要求承揽人调整工作方式或方法。例如,在房屋装修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在装修过程中检查施工质量,要求承揽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进行整改。

四、风险承担

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如甲购买乙的一批水果,在乙将水果交付给甲之前,水果因自然灾害受损的风险由乙承担;交付后,风险则由甲承担。

承揽合同: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风险一般由承揽人承担。例如,承揽人在制作大型雕塑过程中,因自身保管不善导致雕塑部分损坏,需由承揽人自行承担修复或重做的费用。但如果是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工作成果无法交付或受到损坏,则由定作人承担相应风险。

五、合同解除的条件

买卖合同:买方或卖方在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如卖方迟延交付标的物,经买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即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定作人在承揽人制作家具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不再需要该家具,可解除合同,但需赔偿承揽人已投入的材料、人工等费用。

周军律师提醒,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目的,双方权利义务等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性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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