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你以为劳动者只会提劳动争议的诉求吗?住房公积金的诉求,劳动者 十有八九都会提。不是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不会受理,但总有部门管这个事。颤抖吧,用人单位!
Q1:
公积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由以上规定可见,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具体可以分解以下三类:
一是公务员关系的双方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双方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劳动关系的双方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过从以上规定来看,貌似没有囊括劳动关系的所有主体。比如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却没有个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Q2:
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吗?
是的,是强制性的。不过,在实践中,很多人、很多企业的负责人有个误解,认为公积金是福利,可缴可不缴,不是强制性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毕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是法,其效力与《工伤保险条例》相同,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啥实践中有这种错误的认识?说起来话长,原因也比较复杂,这里就不再过多论述了。
Q3:
招用农业户口的职工也要缴公积金吗?
是的,法规中没有规定农村户口可以不缴纳公积金。再者,现在各地搞户籍改革, 为提高城镇化水平,“农业户”变成了“家庭户”、“居民户”。不过,在实践中,认为招用农业户口职工可以不缴公积金的说法也是比较流行的。至于这个错误认识,原因也有很多,这里也不再过多解释。
Q4:
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缴费基数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16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17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规定来看,公积金缴存基数区分以下情形:
1)老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当月工资。
3)新调入的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日起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为其当月工资。
但是,实践中,能严格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企业不是很多。
Q5:
哪些薪酬项目属于公积金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薪酬福利待遇名目很多,如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高温费、过节费等等,哪些名目作为公积金缴费基数呢? 公积金缴费基数与社保缴费基数是一样的吗? 这也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对此,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各种项目都应列入缴存基数,如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用人单位支付的福利待遇,不计入缴费基数,但必须是真正的福利。至于工资与福利的区分,有时也是比较难的,这里就不再过多论述。
Q6:
公积与社保缴费基数一样吗?
虽然公积金和社保是两个领域的问题,但在用工实践中一般会挂在一起说,如社保公积金,有时也称“五险一金”,它们的缴费基数应该是一样的。事实上,北京、上海等地都开始统一基数、统一申报了。
Q7:
公积金缴费比例是怎样的?
公积金缴费比例和社保不一样,社保缴费比例基本是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同企业有所不同)。但公积金缴费比例在法定幅度内可以由用人单位确定,如5%、7%、10%之类的。
一般而言,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为5%-12%,单位及个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在这一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比例进行缴存,在实践中一般以单位选定的比例为准。
Q8:
试用期的职工可以不缴纳公积金吗?
试用期的职工,也是在职职工,也应当缴纳公积金。只不过实践中不少单位没有缴纳而已,但这不代表可以不缴。
Q9:
职工签署书面承诺放弃缴纳公积金,单位能否不缴纳?
如同社保一样,即便职工签署放弃缴纳公积金的文件,将来职工反悔而要求补缴的,用人单位仍有补缴义务。当然了,如果职工一辈子不反悔是可以的,但即便该职工不反悔,若被检查发现或被其他人举报的,也有被要求补缴的可能。
Q10:
将公积金折现给职工可以吗?
这样做不符合规定,如果职工事后反悔,也要补缴公积金,只不过补缴之后,职工应该退回已领取的折现款。
当然了,个别地方的个别案例也有支持折现后不再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
Q11:
职工能否以未缴纳公积金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
不可以,虽然“五险一金”挂在嘴边说,但社保和公积金的法律地位还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的,职工可以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但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事。当然了,中国之大,无奇不有,个别地方的个案也有支持的,不过这不符合规定。
Q12:
未缴、少缴、漏缴公积金,职工可去劳动仲裁吗?
不可以,因为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Q13:
未缴、少缴、漏缴公积金,职工可以去法院告单位吗?
不可以,因为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也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Q14:
未缴、少缴、漏缴公积金,职工该怎么办?
职工只能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用人单位。
Q1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方式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方式有两类:
第一类是主动执行,即主动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审计。
第二类是被动执行,即接受职工投诉、举报。
Q1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常用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主要的行政执法文书有以下几类:
1)《责令办理缴存登记》: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或存在漏缴、少缴、逾期缴存公积金的情形。
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不理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催告的情形。
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适用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强制执行申请书》:主要适用于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Q1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进行罚款吗?
可以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罚款的情形仅限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Q18:
开设账户后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可以对单位进行罚款吗?
不可以,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单位拒不为职工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析到这,你会发现住房公积金救济措施很怪异吧!职工个人不能去仲裁、也不能去法院告用人单位,只能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用人单位打死也不配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对单位罚款,也不能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去法院为职工个人申请强制执行。
估计用人单位会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为了一个人去法院搞事情吗?
这个当然会的, 尤其是用人单位惹毛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它们更会积极去向法院强制执行了,再说这也是它的法定职责,如果不去,职工也可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作为的。
Q19:
职工追讨住房公积金有时效限制吗?
公积金是个怪胎!没有时效限制,住房公积金既不是劳动争议,也不是民事纠纷。劳动争议1年时效,民事诉讼3年时效等规则,显然不能用时效来抗辩。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也是一个麻烦事,等于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地方规定公积金时效是2年,只可惜这样的地方比较少。
Q20:
补缴是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吗?
不一定。虽然前面一个问题解答了住房公积金没有时效限制,可以秋后算账,但法不溯及既往也是一个原则。对此,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3日才发布,如果一个员工从1990年参加工作的话,也只能从1999年4月开始补缴。
Q21:
离职N多年的职工也可以要求之前单位补缴公积金吗?
由于公积金是个怪胎,没有时效限制,所以只要职工没有离开地球,都可以要求补缴的。
Q22:
为啥职工现在喜欢搞公积金?
因为职工想明白了,公积金居然都是自己的,无论单位缴存的、个人缴存的,到最后都是自己的。这可是真金白金啊!
再说了,职工搞公积金很简单,一纸投诉即可,接下来就可以让住房公积金中心、用人单位、法院忙和起来,自己坐享其成,不用跑腿、也不用花钱请律师,坐享其成即可!
Q23:
面对公积金这个怪胎,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面对怪胎,实在没有办法,只有合规才是王道!
话说,只要用人单位发得起奖金,就能把公积金合规,只是用人单位傻,所以将来要面对职工秋后算账。
再附赠一个住房公积金处理流程图吧,以便大家直观感受一下住房公积金事宜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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