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检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决策部署,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服务保障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落实《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持续深化拓展“争优争先争效,评庭评案评选”活动的通知》《南平市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拓展百案评庭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近日南平市检察机关在光泽县召开“百案评庭”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条线听庭评议活动。南平市检察院、邵武市检察院、顺昌县检察院和光泽县检察院刑事检察相关人员组成评议组,对光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受贿罪一案开展听庭评议。

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苏某利用担任光泽县某国有林场场长兼县林业收储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林权经销商张某、危某等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万元,并在林权收储过程中给予关照。

二、检察长办案

01

加强监检协作,合力完善证据体系

2024年11月,在案件调查期间,吴才文检察长按照监检协作配合机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及取证进展情况,并与县监委办案人员多次沟通交流,对案件的调查方向及取证要求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移送审查起诉后,就部分关键性证据缺失问题,向县监委发出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详细列明10余项补充调查建议,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02

讯问犯罪嫌疑人苏某

2025年1月16日,吴才文检察长通过仔细审查阅卷苏某受贿案卷8册、危某和张某行贿案卷15册后,在邵武市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苏某进行了讯问,进一步核实调查认定行受贿的犯罪事实。2月14日,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对苏某受贿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3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3月28日上午,吴才文检察长、刘聪检察官、连珊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纪委监委同志和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干警列席旁听。

庭审过程中,吴才文检察长宣读起诉书后,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对被告人苏某进行逻辑缜密地讯问,刘聪检察员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并且从定罪和量刑方面分组举证,以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苏某受贿的犯罪事实。最后,吴才文检察长发表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精准答辩。同时,以案释法,适时开展法庭警示教育,揭示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座谈评议

庭审后开展的听庭评议活动中,南平市第二检察部主任胡敬春等参会的县市两级检察院干警发表评议意见。大家按照《福建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听庭评议工作办法》,围绕检察文书质量、出庭规范、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出庭整体效果等进行评议并打分,对公诉人庭审状态与表现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评议人员表示,公诉人的庭审预案准备充分、指控有力给予肯定,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出庭公诉人的风采,同时也对规范文书制作、提升讯问实效、优化庭审应变、增强警示教育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出庭公诉人表示评庭活动让其受益匪浅,也为今后工作中补强短板、提高自身能力明确了方向。

胡敬春主任对本次庭审观摩评议活动作总结,指出要深刻领会和把握最高检一体抓好“三个管理”的决策部署,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刑事听庭评议的评价标准和目标任务。要持续深化拓展“争优争先争效,评庭评案评选”活动,围绕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庭审实质化建设要求,进一步提升出庭公诉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通过“评庭、评案、评选”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传经验,不断在实践中提升公诉人的履职能力。

四、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苏某从一名林业系统普通干部逐渐成长为县域林业系统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奉公守法,确保县域人工商品林收储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但他却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正如其在《忏悔书》中提到逐渐“迷失自我”,视公权为私权,收受贿赂,“亲”“清”不分,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带来的警醒是深刻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是单位一把手,为服务管理对象办事,收点钱是理所当然的,直到被查处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个人私欲膨胀,权力是一柄双刃利剑,合理合法地使用,它能够为人民群众谋得福祉与利益,如果将权力作为谋取一己之私的手段,当成发财致富的捷径,那么最终带来的不是个人私利,而是牢狱之灾;侥幸心理不可有,自认为只要没有人检举揭发,就可以瞒天过海。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伸手要了不该得的利益,迟早都是要偿还的,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的。

4月3日,光泽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以受贿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苏某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下一步,光泽县检察院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围绕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突出“明确履职主体、压实履职责任、规范履职办案、健全履职机制、落实履职监督”五个要素,持续强化岗位练兵,针对性开展文书制作、出庭规范、举证方法、辩论技巧等技能培训,完善听庭评议常态长效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素质过硬的检察公诉队伍,扎实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图丨光泽风光

编辑:刘聪、连珊

副总编辑:吴劭萍

总编辑:吴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