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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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当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后,往往期望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以此来减轻自身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那么,保证人代偿后,究竟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呢?
最高院在《北方通和控股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需满足两项基本前提:一是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
最高院认为,
根据原审的案卷材料、各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来看,北方通和公司持有的长滩公司23%的股权被人民法院执行,用以抵偿债权人蒲江公司的债务。2008年11月20日道隧公司与北方通和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投资协议,由北方通和公司承担道隧公司下游四个施工队的全部工程款及补偿金,此外北方通和公司仅需另行退还道隧公司5038万元。
在原审庭审中,原审法院要求北方通和公司就是否要求道隧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进行回应,北方通和公司明确表示:“不追加道隧的责任”。道隧公司在本案一、二审程序中始终否认北方通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因其未通过诉讼程序向本案主债务人道隧公司追偿过债务,在本案中亦未将道隧公司列为被告、对其提出诉讼请求,在原审法院释明后,依然坚持只将准兴重载公司列为被告,向其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使得本案中北方通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前提和对价、是否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以及上述债务的数额,均处于不确定状态。
故,北方通和公司要求准兴重载公司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两个基本前提,当前均不能确定,故其向准兴重载公司的追偿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在参与担保业务时,保证人务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签署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与追偿权相关的事项,以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陷入追偿困境。倘若因追偿问题产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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