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XX公司因生命权等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其称一审案由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未追加销售者且认定其无证据证明涉案电动车为假冒伪劣产品。被申请人XX等认为本案是多因一果的人身损害,各方按责担责。法院审查认为事故是多因一果,一审确定案由无误,常州XX公司证据及理由不足以证明主张,一审确定其担40%赔偿责任合法,最终裁定驳回常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业律师的卓越历程与典型案例解析
一、律师成长之路

这位律师自2011年大学在读期间便展现出非凡的法律天赋,成功通过全国律师职业司法考试。2012年本科毕业顺利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为其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在硕士在读期间,他进入中海集团法务部工作,积累了宝贵的法务实践经验。2015年研究生毕业后,在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于2016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至此,他开启了自己十余年丰富多样的法律服务之旅,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和物业以及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主要执业领域均有所建树,还曾任多家公司与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可谓经验丰富、专业全面。
二、辉煌执业成就
执业以来,他成绩斐然。成功办理各类民事案件500余起,刑事案件百余起。为公司、个人处理了大量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众多案件中,他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例如,曾代理当事人与中铁某集团、中建某局、北京某政公司等十数家特大型央企国企对簿公堂,凭借出色的法律素养和诉讼技巧,追回拖欠款项数千万元,避免了当事人的重大经济损失。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他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欠款数千万元,还曾精准计算剩余未付款项,避免当事人支付重复计算的各种本金及利息,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处理各类财产纠纷、债务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和公司争议方面的丰富经验令人赞叹。
三、典型案例剖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在常州XX公司与XX、刘XX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案件中,再审申请人为常州XX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XX,法定代表人是石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龙XX。被申请人为XX,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樊XX。原审被告有刘XX,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吕梁交口县村民;刘XX,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吕梁交口县村民,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刘XX(刘XX之父);山西XX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XX,法定代表人是高XX,经理。
(二)再审申请理由
1.案由适用错误:常州XX公司认为本案案由应定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而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举证责任错误:该公司主张本案举证责任应由XX承担,在XX完成相关举证后,才由其承担免责事由举证责任,一审判决案由定性错误导致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缺乏法律依据。
3.未追加销售者:公司指出一审判决没有追加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参与本案诉讼,在未查明销售者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4.认定事实错误:常州XX公司称一审判决认定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电动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没有事实依据,其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电动车并非其生产。
(三)各方意见及裁定结果
1.XX意见:本案属于人格权纠纷,是多种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案件,各方按责任确定责任。其不知电动车生产者,因消防部门认定及相关关联关系,有理由相信是常州XX公司生产,未追加销售者是因不知销售者信息,应由刘XX、刘XX父子提供,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2.刘XX、刘XX意见:电动车从旧晋祠路电动车市场购买,出事时未充电,未贴标签及改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3.裁定结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是多因一果的损害事实,一审判决确定案由并无不当。常州XX公司虽主张事故电动车非其生产,但证据及理由不足。一审法院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常州XX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常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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