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明确的是,合同是否盖章并非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从上述规定来看,合同经签名、盖章、按指印等均可达到合同成立的效果。司法实践中,通过邮件确认等方式仍可达到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其次,合同是否成立应结合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看待。

一般的合同内均会有合同成立的相关约定,我们常见的表述及各自含义如下:

1、合同经签字盖章后成立

司法实践中其实对该表述存在一定的歧义,即合同成立是应签字+盖章,还是二者选择其一?从目前的审判案例来看,在此表述的情况下,一方公司仅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仅签字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成立。

2、合同经签字、盖章后成立

虽然与上述的表述仅多了一个顿号,但是一般认为二者为并列关系,即需同时符合才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

除合同签字盖章情况外,法院一般还会结合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双方已达成订立合同之合意。

最后,关于法定代表人签字存在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也就是说,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代表公司签字,即可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但是,存在例外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可看出,如订立的合同另一方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其明知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订立协议超越权限的,则即使法定代表人签字也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