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某地的刑事案件开庭继续。为避免炒作的嫌疑,我隐去具体的法院、法官以及案件当事人名字,只说一种现象。而且作为学者,研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身就是职责所在,与从事的律师业务没有必然关系。
在法庭发问之初,审判长其实就宣布了讯问和发问的规则,包括禁止进行诱导性发问,禁止发问时分析和推论,也禁止有损人格的发问。但是在控方讯问过程中,我还是忍不住打断。审判长让我不要“随意打断”。
我说:“我不是随意打断,而是认真地打断的!”
为什么在发现公诉人不适当发问时,要及时地打断?因为你不及时地打断,他把问题问完了,被告人回答完了,那误导性的结论就变成无可挽回。所以程序上的及时打断是必要的,打断的时候我会说明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审判长可以让公诉人继续讯问,但如果我反对有理由,就应该制止讯问及提醒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这才是对抗式诉讼的精髓。
比如,公诉人问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违规催收方式你们有没有?”这个问题其实就很不明确,因为起诉书列举的催收方式有十几种,大多数被告人都只知道一两种,讯问时如果一股脑地把所有的催收方式打包,让被告人承认有还是没有,其实会掩盖问题所在。尤其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他不敢回答没有,于是笼统地回答有,变成了真假全认。
又比如,公诉人问被告人,“你们公司或者团队有没有在培训会议上或者表彰大会上分享过非法催收方法?”这个问题被告人就完全没法回答,因为公司、团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主体,培训会议和表彰大会又是两个场景,可以排列组合出四种可能,或有四个答案,一个复合问题怎么回答?贸然回答的结果就是掉坑里。这问题本身就充满陷阱。
又比如,公诉人问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违法催收方式,是你发明的还是在公司学的?”这种二选一的问题,趋利避害的被告人只能被迫答“在公司学的”,总不能说自己发明的吧?但事实上,有可能是别的同行传授的,也可能是在与同事交流的过程中讨论出来的,有多种可能性,“在公司学的”则变成了公司传授犯罪方法,事实上公司却是明令禁止的。
在问及催收的减免时,公诉人问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你们给欠款人减免,欠款人后来把钱还了,你们的辩护人总觉得是欠款人占便宜了。但你们如果不给他们减免的话,是不是这个钱就不用还了?”还没等我反对呢,公诉人这个奇葩的思路瞬间引起旁听观众的哄笑。原来在控方思维里,欠钱不还才是天经地义的啊?
公诉人总是试图把同案被告人的回答往我的当事人也就是第一被告人身上引。比如问:“总经理袁某没有明确反对你们的做法吧?”“你们这么做他知情的吧?”即使在被告人已经明确说了“我不知道袁总是否知道”时,还在一遍遍地诱导。我实在忍不住了,怼公诉人“你们这种发问方式是你自己发明的,还是检察长教的?”“我没有反对并不代表我赞成你们的发问!”
庭审中还有两个小插曲,是法援律师对我的反对。第一个反对的是我对某被告人的发问中涉及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事实,其辩护人突然反对我,说该被告人没有涉及该罪名,所以不能问。我反问之:“为什么公诉人问时你不反对?我在公诉人讯问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有何不可? ”我疑惑这些辩护人全程几乎一言不发,为何却热衷于充当第二公诉人?
第二次反对的是我问某被告人关于起诉书指控事实时,被告人说忘了,其辩护人突然朝我发难,说起诉书没带就不要问了。我反问之:“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没带起诉书不是你律师的失职吗?你把自己手上的给他不就完了吗? ”我让法警把那位辩护人手上的起诉书递给了被告人,然后继续发问。在我看来,不管法援还是委托,对当事人尽责才是恪守职业道德。
二十年前,我曾在中国台湾地区做访问学者,与当时的“公诉之神”张熙怀朝夕相处,近距离聆听对抗式诉讼的“交互诘问”,也曾在司法官训练所及台北地方法院多次观摩控辩对抗。十几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某个高级检察官培训班,我受聘讲授过法庭交叉询问技巧。在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的律师高级研修班上,我也曾专题讲授“律师如何反对”。
曾认为中国的对抗式诉讼,是通往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康庄大道。而如今,现实就像初夏的一瓶冰酒,让人心凉,也让人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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