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海伲在投诉中说,她没有“权利”对导师选择进行干预。这是可以被证明的谎言。

前文回顾:北大费海伲指鹿为马,为何还晋升了

本来想静静,但今天北大教务处副主任费海伲投诉我了。中午的时候,针对这篇▷▶【传送门】在十一分钟内投诉了两次。

那我只好简单回应一下她的投诉。

她的投诉共有四点。她说:“本人在此事件中只是法学院教务办的工作人员,并无任何直接权利对于学生的导师选择进行干预,但本文章以本人为标题,且大肆人身攻击。”

不了解事件原委的可点击:▷▶【传送门】这是我朋友遭遇导师霸凌的故事,细节非常有趣,不会让你失望。

感谢费老师,让我又有了一次回应和说明的机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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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海伲在投诉中说,她没有权利对导师选择进行干预。这是可以被证明的谎言。

当时协调此事的法学院郭院长,建立邮件组后,明确要求我的朋友与费海伲进行联系,费海伲的邮件也自注为“本科教务”。她和我朋友在邮件组中有过多次往复。

最后也是费海伲代表法学院进行回复,表示“我院进行了多方认真的调查和讨论,认为校方和指导老师均无过错,你要求我院给你更换导师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

费海伲在此的所作所为,显然表明自己正在“对于学生的导师选择进行干预”,怎么能说她没有这个“权利”(应为权力)呢?

或许费海伲不是教务办一把手,但她不仅是代表教务办更是代表法学院处理此案,既然在这个岗位上,就要承担职务造成的后果。如果此案的处理出现不公,对她进行批评就是正当的。本文的表述,包括“指鹿为马”,均在正常批评的限度内,并无人身攻击。

此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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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投诉是:“法学院教务办并未收到北京市自考办任何关于同意作者更换导师的公函,此为本文作者造谣。”

我正文从未说北京自考办给了法学院教务办公函。原文如下:“在北京市自考办明确同意更换导师的情况下,费海伲仍以导师无过错为由拒绝调整,这个行政体系对个体诉求真是足够冷漠。”

费老师可能要加强自身的阅读理解能力。北京自考办明确同意更换导师并不意味着他们给法学院教务办发公函,因为更换导师的权力在法学院,只要法学院予以更换,北京自考办会配合走相关程序。

这当然不是我造谣,而是费老师的语义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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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投诉也是语义理解问题:“费孝通与本人没有直接亲属关系,在此文章中以文字隐晦表述其关系。”

我并未在文章中隐晦表述费海伲和费孝通具有“直接亲属关系”。原文是:“我在检索费海伲的时候,后面自动跟出了“费孝通”,吓我一跳。我不知她的出身,但在知网、万方检索不到她任何一篇论文。但即便从事行政工作,北大法学院教务处当然也是有很高学历要求的。”

很明显,我没有任何此类指向。首先,检索费海伲,后面自动跟出“费孝通”是事实,无论百度检索还是微信检索,均是如此。

何以如此,我并不知晓,也不想解读。如果一定诛心之论,也应该和我的后文联系起来:后文强调的是检索不到费海伲任何公开发表的论文。如果说我是为了以此与费孝通的学术成就做对比,我无意反驳。

但说我隐晦表述“直接亲属关系”,纯属毫无根据的臆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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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点是“未经个人允许非法使用本人个人肖像。”这个并不成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维护公共利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本文是基于受到学术霸凌的学生维权,且其目的带有公共利益属性——该学生早已更换导师并顺利拿到学位证,曝光此案更多是为了督促高校能够更多关注学生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学阀指鹿为马的欺凌行径。

并且该文在费的肖像上打了马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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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提一点,虽然早已更换导师并拿到学位证,但我的朋友对在北大法学院遭受的不公待遇仍保留诉讼的权利。

费海伲女士,你代表北大法学院教务办处理此案时,对王世洲明显指鹿为马的刁难不予纠正,连学生更换导师的卑微请求都不予满足,在你可能只是基于某种维护的惯性,在我的朋友,却是更换专业、补考两科,延迟两年毕业,期间遭受严重的身体煎熬和精神伤害,这不是你们恃权骄横的结果吗?

你如果有基本的羞耻心,应该会想到向学生道个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