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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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支付与接收本应是顺利衔接的环节,然而实践中却可能出现承包人拒收工程款的复杂状况。
那么,当承包人拒收工程款时,发包人要承担工程款利息吗?
最高院在《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发承双方就结算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承包人有权拒收工程款,发包人亦未对该部分款项采取提存等措施的,应支付该部分款项的利息。
最高院认为,
对于太原城建中心主张不应对3265245.2元工程款计算利息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太原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对太原市南中环桥景观及照明工程结算的评审报告》系单方制作,湖南机电公司未参与。
对该评审报告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值31141545.2元,湖南机电公司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按照该审核值办理收款结算手续,在双方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湖南机电公司拒收3265245.2元工程款符合一般常理。
太原城建中心亦未对该部分款项采取提存等措施,其主张不应支付该部分款项的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履行债务过程中,若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发包人在承包人拒收工程款时,具体该如何实施提存呢?
1.选择提存机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存机关通常为公证机关。发包人需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出提存申请。不同地区的公证机关对提存业务有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发包人要提前了解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
2.办理提存手续
一般而言,发包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提存申请书,详细说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如工程款金额、支付依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用以证明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证明工程已达到付款条件;承包人拒收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邮件往来、沟通记录等,证实承包人存在拒收行为 。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公证机关后,公证机关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提存原因、标的物等符合提存条件。审查通过后,发包人将工程款交付给公证机关指定的账户或保管场所。公证机关会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公证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是发包人已履行付款义务的关键证明 。
3.通知承包人
提存完成后,发包人要及时通知承包人提存的事实。通知内容应包括提存机关名称、提存时间、提存金额、领取工程款的方式等关键信息。通知方式应采用书面形式,如邮寄、电子邮件等,并保留好通知凭证,以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 。
周军律师提醒,当承包人拒收工程款时,发包人绝不能消极应对,而应积极采取提存等合理措施,并做好沟通协商、证据留存等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利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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