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关于赠与合同效力与认定
0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
父母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即成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一方又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该将房屋回赠给自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回赠行为无效。
02 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裁判要旨】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0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与婚外异性不正当关系向其赠与财产的,配偶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返还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关于赠与合同的履行
04 附义务赠与合同中义务履行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三 关于撤销赠与
05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将财物赠与给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06 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认定
【裁判要旨】
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赠与合同,该合同签订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受赠人将房屋擅自对外出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7 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条款的撤销及房屋未变更登记被拆迁时征收补款款的归属认定
【裁判要旨】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进行安排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
四 关于遗赠
08 受遗赠人部分接受遗赠,对于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分
【裁判要旨】
受遗赠人可以部分接受遗赠,对于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该受遗赠人与其他继承人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按法定继承处分遗产,并非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赠与。
受遇赠人以其未接受部分遗赠系赠与为由,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09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
【裁判要旨】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向与继承或者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包括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10 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在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裁判要旨】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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