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安马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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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

在情绪激动时做出的举动

往往会让人悔不当初

因泄私愤而犯罪

等待的

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近日

马边公安民建派出所

陆续接到辖区多名群众报警称

自家汽车的车窗玻璃

被人为故意毁坏

接警后

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勘察取证

案件详情

经查,2025年5月2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不满非本公司员工车辆停放在农贸市场的车位上,便私自进入其公司配电房,将监控电源关掉。2025年5月3日0时许,周某某持钉锤将停放在靠近其公司大门到冻库门口车位上的11辆车前挡风玻璃和车窗毁坏。

经讯问

嫌疑人周某某

对违法犯罪实事供认不讳

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侦查中

普法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勿以恶小而为之

勿以善小而不为

做人做事

切不可为了一时泄私愤

而损害他人乃至公共利益

不遵纪守法

后悔的也只能是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