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并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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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就是大幅降低了民营企业或者说私企相关犯罪的入罪数额,并把相应的标准与国有企业的相一致了。

比如挪用资金罪,之前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挪用公款的两倍。

根据之前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用于非法活动的立案标准是3万元,而挪用资金罪同等情况下则是6万元。

但是从2026年5月1日开始就不一样了,挪用资金罪也变成3万元了。

但与此同时,有些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提高。比如最近引发网上讨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之前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为30万,现在变成了300万。

于是,就广泛流传一张图片,上面将这两个罪名做对比。以此来表示对公职人员的放纵和对民营企业相关人员的严厉打击。

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误导。

因为两者完全不是一个逻辑层面的事情。

即便对比的话,应该把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相对比,这两个才是完全一致的。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最大的区别就是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挪用的资金是否是公共财物。

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是完全另外一个层面的事情。这是针对那些国家工作人员名下有大额的、无法说清楚的资金的一个罪名,含有“有罪推定”的成分。

其实这与当前“无罪推定”所完全背道而驰的,但这恰恰是为了更加严厉的打击职务犯罪而设置的。

新的司法解释之所以将30万提高到300万也是跟当前人们的收入水平相一致的。

毕竟现在与几十年前的收入水平是不一样了,一个人非常可能会有30万的存款,但是300万元可就不一定了。

回过头来再说挪用资金罪。

这种将入罪门槛降低的,恰恰是更好的保护了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

我们看一看涉嫌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然,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而挪用的资金是本单位的资金。

也就是说,本罪保护的法益是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所打击的就是那些未经许可私自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

因此这个入会门槛的降低,恰恰是更好的保护了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所以不知道网上这些传言到底是奔着何种目的?是不是非得要故意混淆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