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沃分公司因税务问题被查:
处罚内容:因案情复杂重大,直接提请临汾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根据审委会意见制作本报告并出具决定性文书,审委会审理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公司少缴营业税15666.37元、增值税4844.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0.72元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合计偷税金额21531.42元。决定对其偷税行为处0.5倍罚款,即10765.7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决定对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沃分公司不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沃分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申报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来源:信用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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