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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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谢金慧律师解答:

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通常情况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仲裁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代理人委托手续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等。与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不同的是,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需由仲裁委员会而非当事人自行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有关法院。

谢金慧律师补充: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仅要有申请保全的必要性,还应当在诉讼请求的合理范围内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一定担保,避免对被申请人以及案外人造成损害。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申请人的保全行为错误、被申请人受有损失、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谢金慧律师

广东合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执业以来代理200多起案件,争取最短的时间帮当事人顺利拿回欠款。调解结案率高,擅长处理经济纠纷。保持法律人责任初心,接受委托后及时办理案件,客户满意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