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真假混卖,在一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确实是一个辩护要点。现在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并非一概出售假货,反而采用更为隐秘的手段,在发货时,一时发真货,一时发仿冒品。然而,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当打假公司收到假货后,一个举报就刑事立案了。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很多当事人都辩解统计的金额不对,认为自己不只是卖假货,而且还有卖真货,存在真假混销的情况,所以应当要剔除真货的销售额。

在这类真假混销的案件中,确实存在重大的辩护空间,有些从轻处理,获得缓刑判决,有些基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获得了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处理,这类型案件我们团队处理过好多起。但是,有一个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就是被告人确实是存在真假混卖的情况,并且有相应的证据,线索是能够证明的。例如说,在公安机关在现场所扣押的商品当中,有部分商品确实经过检验,发现是真品,或者是被告人出示了,他向该品牌的销售商,或者厂家有购买这个商品的转账记录,或者发票,这样至少能证明是存在出售正品的真实性。

另外,关于假货的数额怎么计算,有些被告人可能是假货卖得低一些,正品卖得高一些,在价格上有差异,甚至有些被告人在发货时,自己会作一些备注。在分别统计正品与假货的销售金额时就比较方便。相反,真货假货价格一样,有没有其他痕迹来区别假货与正品,此时,对案件该如何处理,办案人员也陷入两难的境地,有一些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已销售的商品之金额就不再计算了,对未出售的假货,就以犯罪未遂来认定,就要看这个未销售假货的金额是否达到入罪的标准,或者处于哪一档的法定刑。

在真假混卖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该如何办理,确实,在这类案件当中,如果律师辩护有效的,是能够取得不错的处理结果的,第一个案件,以不起诉处理的。当事人从境外购买了一些走私过来的化妆品,当然,这部分化妆品是正品,同时,其又购入部分假冒产品,两种产品混合出售,最后因为没法分别计算出正品与仿冒品的销售额,又考虑到正品的购入量较大,就意味着其正品的销售额是较大的。所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第二个案件,以判决适用缓刑结尾的,当事人是某品牌珠宝的代理商,一方面从正规渠道进货,另一方面,又私底下从这个品牌珠宝商的代工厂进货,所以,对正品与假货都是混合着出售的,同样由于无法计算出正品与假货的具体数额,所以对销售金额就不再计算了,同时,也考虑到办案人员从其仓库内查获了较多的假冒珠宝,金额共计500多万,最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未遂认定,适用缓刑。

第三个案件,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结的。当事人是卖汽车零配件,既有卖真货,也有卖假货,办案人员尽管是查货了账本,也扣押了手机,调取了转账流水,但是,无法推定假货与真货的数额。另一方面,对于在现场所所扣押的仿冒的汽车零配件,如果以已销售商品的均价为单价来计算的,货值也远远未有达到十五万元,达不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未遂的入罪标准,故办案机关最后以未达到入罪标准为由,对当事人作撤销案件处理。

这类案件蛮特殊,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如何确定具体的辩护方案,需要根据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