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可分为物保和人保,其中物保是以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保则是以第三人的个人信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时,即构成混合担保。

网友咨询: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怎么处理?

叶伟佳律师解答: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叶伟佳律师补充: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叶伟佳律师

上海正策(南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执业以来,本着严谨、热情服务、诚信至上的工作理念,努力为当事人做好每一个案件,获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