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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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那么,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中明确:
1.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确定的禁止性义务,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威胁,损害被害人权益的,属于“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2.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殴打申请人,被行政拘留、司法机关训诫后,仍然实施发送死亡威胁信息等行为,对申请人造成心理强制和心理伤害,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据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被申请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负有执行义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辉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在上述裁定作出之日起,负有“禁止对其前妻王某艳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王某艳及其女儿王某某”的不作为义务。被告人王某辉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因威胁、恐吓、追逐、殴打王某艳及其同事被行政拘留,属于“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被告人王某辉被行政拘留、司法机关训诫后,虽然没有继续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现实的肉体伤害等后果,但其仍然通过手机持续发送死亡威胁信息等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无形的心理强制,其心理伤害程度和心理恐惧感,足以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工作和生活,致使被害人处于生活失序状态。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辉对人民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周军律师提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剑,如果因违反人身保护令被侵害的,受害人应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监控等,以证明加害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及时报案,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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