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母亲起诉否认孩子与丈夫的血缘关系,丈夫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不支持母亲否认!
【入库编号】2023-14-2-021-001 【案件名称】刘某甲诉张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一方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推定否认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情简介
刘某甲与张某于2015年结婚,2018年刘某甲生育一男孩。2021年,刘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又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称孩子系其与他人一夜情所生,并提交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孩子与案外人刘某乙具有血缘关系,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张某辩称孩子的出生证、户口簿均登记其为父亲,其无义务配合做亲子鉴定。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刘某甲虽然提供了亲子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具备"提供了必要证据"这一推定前提。本案不能以张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当然适用推定规则。最终驳回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借婚姻索取财物,全额返还彩礼
【入库编号】2024-07-2-014-002 【案件名称】张某文诉宋某欣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离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对于接受彩礼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当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
案情简介
张某文与宋某欣于202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月订婚、登记结婚,次月举行婚礼。宋某欣婚后一直不与张某文同房,不断索要钱物,并多次借故挑起事端。二人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另查明,宋某欣在短短四年多时间内已涉及三起离婚纠纷,前两段婚姻同样存在男方主张"婚后无夫妻之实""借结婚索要彩礼"的情形,且宋某欣均未返还彩礼。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宋某欣在多次婚姻中均以结婚为名收取较高数额彩礼,婚后无夫妻之实,发生矛盾后即回娘家居住,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张某文为结婚支付大额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结合多起案件事实,能够印证宋某欣有通过订立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二审改判宋某欣全额返还彩礼86000元。
案例三: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法院判少分
【指导案例66号】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情简介
雷某某与宋某某于2003年结婚,2013年起感情不和分居。2015年雷某某起诉离婚。诉讼中,宋某某主张雷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共同存款25万元。雷某某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余额仅262.37元。二审期间,法院调取银行流水发现,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方式将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对款项去向先后称"用于家庭开销""偿还外债",但均未提供证据。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依法对其可以少分。判决雷某某名下的存款归其所有,但需补偿宋某某12万元(即转移款19.5万元的60%以上)。
案例四: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构成遗弃
【入库编号】2024-07-2-014-003 【案件名称】徐某贵诉张某琴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拒绝扶养、不支付医疗费、不接回家,造成事实上遗弃对方的,应当认定为离婚过错方,并承担损害赔偿金。
案情简介
徐某贵与张某琴于2016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9年9月,张某琴患脑出血住院,徐某贵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参与照顾,后因与张某琴之女发生争吵,便不再去医院看望。医院通知办理出院时,徐某贵以张某琴尚需治疗及自己身体原因为由拒绝办理,也不接其回家。张某琴被女儿接回后,徐某贵再未履行扶养义务。后徐某贵两次起诉离婚。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徐某贵拒绝为妻子办理出院手续及接回家,之后也未履行扶养义务,系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案情,酌情判令徐某贵赔偿张某琴3万元。同时,因张某琴患病致残、退休金微薄,属生活困难,判令徐某贵给付经济帮助金3万元。
案例五: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虐待照样定罪
【案例名称】朱某某虐待案
裁判要旨
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应当视为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经常性、持续性的殴打、摧残,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朱某某与刘某于1998年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及共同生活期间,朱某某多次因感情问题、家庭琐事殴打刘某,致使刘某多次受伤。2011年7月,朱某某因怀疑女儿非亲生等事由,拿皮带殴打刘某,刘某持匕首自杀身亡。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朱某某与刘某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视为家庭成员。朱某某经常性、持续性地虐待刘某,致使刘某不堪忍受而自杀,其虐待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可主张抚养费
【案件名称】王小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2009年生育儿子王小某。2015年起,王小某因上学与母亲搬离,与父亲王某分开居住。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未支付过抚养费。家庭开销一直由母亲承担。母亲身有残疾,月收入不足5000元。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虽然父母尚未离婚,但父亲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综合考虑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等因素,判令王某按每月8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案例七:成年大学生不能主张抚养费
【入库编号】2024-07-2-022-001 【案件名称】王某静诉史某华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静25岁,大学本科毕业后到国外攻读硕士学位,无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其父母已离婚,王某静认为父母离婚协议未涉及自己的生活费、学费,自己无经济来源,诉请母亲每年支付4万元。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王某静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可通过减、免、助、贷、奖等渠道或勤工俭学完成学业,父母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八: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起诉离婚为前提
【入库编号】2023-07-2-442-001 【案件名称】耿某申请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不以受理离婚诉讼为前提。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
耿某与曹某系夫妻。婚后耿某多次被曹某殴打致伤,2015年9月、2016年5月、2017年9月连续发生家暴事件。耿某未起诉离婚,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耿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条件,当即作出裁定:禁止曹某对耿某实施辱骂、恐吓、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案例九:监护人挪用抚养费,法院支持变更保管人
【案件名称】陶某娇等诉侯某琴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存在明显侵害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挪用抚养费用于个人消费),尚未达到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的,不直接抚养一方可以要求将自己支付的抚养费交由实际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保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陶某与侯某琴离婚,约定三个女儿由陶某直接抚养,侯某琴支付10万元抚养费(已付8万,尚欠2万)。陶某收到8万元后,仅将3万余元用于子女抚养,其余用于购买摩托车、经营生意、借与他人等个人支出。三个女儿实际由爷爷、奶奶照顾。侯某琴同意支付剩余2万元,但要求将款项直接汇入奶奶的账户。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陶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与学习支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判令侯某琴将剩余2奶奶共同代为管理并用于三个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支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