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二审判决遗漏上诉请求,以及判决说理与判项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公正与权威造成冲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为“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
那么,“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可以再审的情形是否包括二审?
最高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与曲靖市蓝晖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如果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上诉请求未予采纳,但却在判项中未维持一审判决,意味着作为生效裁判结果的二审判决未对该问题作出最终认定,构成遗漏上诉请求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既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也包括二审上诉请求。若二审判决遗漏上诉请求,构成再审事由。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为“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该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等。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中行曲靖分行对高瑞荣、石曼共同共有的案涉房屋(宣房权证市区字第0×**号、宣房权证市区字第0×**号)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253116.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行曲靖分行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对案涉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全部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请求增加担保债权的范围。
各被申请人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中行曲靖分行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未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该部分内容,形成二审判决说理与判项明显不符情况,且致中行曲靖分行对高瑞荣、石曼不再享有任何抵押权,故属于在二审中遗漏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情形。
此外,一审法院还判决中行曲靖分行对陈罗品等人所抵押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上诉请求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判决将中行曲靖分行的优先受偿范围限缩在最高额本金范围内,属于对当事人未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裁判的情形。
综上,中行曲靖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周军律师提醒,当二审判决出现遗漏上诉请求、判决说理与判项不符的情形时,若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严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与权威,通常应启动再审程序。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