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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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图揭开后显示着再审
司法实践中,一审或二审判决中经常会有确定的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我们来看最高院两则案例:
案例一《邓明辉、曾靖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
裁判要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当事人合同约定不符,应予再审。
最高院认为,
攀商行凉山分行作为甲方分别与作为乙方的邓明辉、曾靖沅、天美公司、琦洋公司、钟雪、杨天昌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从合同第二条第2.1款、第四条第4.1款的约定看,邓明辉、曾靖沅等担保人系为捷龙公司与攀商行凉山分行基于《授信合同》而订立的一系列借款合同在授信期限内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含贷款及风险敞口)23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上述约定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担保法第十六条关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
二审判决认定“23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限额应只针对本金而言”,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不符,应予纠正。
案例二 《新疆盛达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北京盛达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再审案》
裁判要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当事人协议约定不符,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
最高院认为,
关于盛达公司的责任。五方协议书未约定盛达公司向北大荒公司支付退伙财产及投资收益的义务。同时,永兴合伙2014年4月29日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不承担返还任何合伙人出资的义务,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因此,本案北大荒公司对盛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原审以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判令盛达公司支付北大荒公司退伙金额,显悖上述协议的明确约定,显悖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审判原则,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永兴合伙和盛达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根据以上案例可知,如果法院因对合同的解读与当事人约定不符,认定事实错误,即属于“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约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法律相关背景中的手机展示着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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