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从常规意义理解,“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应该包括社保缴纳,但是第28条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说可以不缴纳社保。因此,各地区对于是否可停缴社保的规定并不相同。
其中,明确提出可以停缴或封存社保的有上海、山东、江苏。
1.上海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允许劳动合同中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
2.天津市:《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3.广东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4.重庆市:《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3号)规定:一、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仍在企业原工作岗位上班的,可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不在企业上班,但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二、上述两种人员,在司法机关作出最后结论后如有涉及到工资问题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深圳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6.山东省:《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 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7.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其中包括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8.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 年 5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
9.辽宁省:《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2004 年 4 月 1 日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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