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4: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164.8mg/100mL,如何处罚?
案例: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481刑初41号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相对不起诉
刑期: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发时间:2024.01.08
裁判日期:2025.03.13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1月8日16时,被告人李**驾驶冀D9××**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到武安市××道××街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午汲中队民警查获。因其拒不配合酒精呼气检测,故带其到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并再次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呼气检测值为144mg/100ml。经邢台市信都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相对不起诉,可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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