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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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并不鲜见。

那么,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税金能否从工程款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确立了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结算的基本规则,即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然而,该规定并未明确提及税金是否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通知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费用、规费和税金”。由此可见,税金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承包人是否可以从应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税费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和处理:

1. 合同明确约定且已代扣代缴

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税费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并且承包人能够证明其已实际代扣代缴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完税凭证,则法院通常会支持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税款。

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即便合同无效,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时,应遵循“价税分离”原则,将税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理由是,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行为产生了应税义务,且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需要维护,扣除税金符合公平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 。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472号;(2021)最高法民终371号

2.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未实际代扣代缴

如果施工合同对税金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转包方、分包方、发包方等未发生代扣代缴行为,则其不得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在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该税金部分。

也有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双方关于税金的约定也无效,且发包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缴纳相关税金 。在此情况下,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税金 。由于发包人无法证明税金已实际发生,且合同无效导致原关于税金的约定失去效力,因此对发包人扣除税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时税金能否从工程款中扣除这一问题,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分歧 。在实际处理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应注重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纳税凭证、合同约定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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