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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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工程款拖欠、合同纠纷、项目停工等原因中途退场,是极为常见的纠纷场景。
那么,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未固定相关证据的,要承担不利后果吗?
最高院在《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承包人中途退场后,发包人在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实际控制现场的发包人,应当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证据固定。发包人在未进行证据固定的情况下,直接交由第三方继续施工。并导致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无法计量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发包人未固定证据,将承担的六大典型不利后果 后果1:已完工程量无法核算,直接采信承包人主张的工程量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无法鉴定,发包人又无证据反驳承包人主张的,直接采信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工程价款主张,判令发包人按此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丧失工程量抗辩空间。
后果2:工程质量抗辩不被支持,视为认可承包人施工质量
发包人后续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扣减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未组织质量验收、未固定质量瑕疵证据,擅自接收工程并交由第三方续建,依法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无权再以质量问题抗辩付款义务。
即便后续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也无法证明该问题系承包人施工导致,还是第三方施工、后期使用导致,质量瑕疵举证不能,抗辩直接驳回。
后果3:工期延误、违约金主张无法成立,索赔诉求全被驳回
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完工、要求承担工期违约金、赔偿延误损失,因无证据固定退场时间、实际完工进度、延误原因,无法证明承包人存在工期违约,法院直接驳回发包人全部工期索赔诉求。
同时,若承包人反诉主张停工、窝工损失,发包人无法举证反驳,反而需赔偿承包人对应损失。
后果4:现场材料、设备、剩余物资争议,推定归承包人所有
承包人退场时遗留现场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周转材料、临时设施,发包人未清点、未签字确认、未固定证据,后续擅自处置、使用,双方产生权属争议时,法院推定相关物资归承包人所有,判令发包人返还或折价赔偿。
发包人无法证明物资已退还、已抵扣工程款,需承担额外的物资赔偿责任。
后果5:已付款、代付款项无法查清,自认金额被法院否定
发包人主张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代为垫付材料款、人工费,但无完整付款凭证、无承包人签字确认的代付单据,且未在退场时核对账务,后续诉讼中,承包人不予认可的已付款、代付款,法院一律不予采信,已付款金额按承包人自认数额认定,发包人面临重复付款风险。
后果6:合同解除、退场原因无法查清,发包人违约被推定
双方对承包人退场原因存在争议,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擅自违约退场,承包人主张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未提供施工条件导致退场。发包人未固定工程款支付记录、施工指令、催告复工函等证据,法院推定发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承包人退场合法,发包人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全部已完工程款及利息。
周军律师提醒,建设工程退场纠纷证据专业性极强,固证流程繁琐,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或第三方机构全程指导固证,完善全套书面手续,最大限度规避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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