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中午到食堂吃饭
结果被鱼刺卡伤
导致食道破裂、气胸、胸腔感染!
这能算工伤吗?
对此
人社和法院意见不一
最后怎么判↓
事件回顾
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在成都某中学任教的唐老师在学校安排下参加某次考试的监考工作,当天中午仅有半小时就餐时间。
据唐老师称,自己匆忙到食堂去吃饭,遇到相关领导询问工作情况,自己一边吃饭一边向领导介绍情况。吃第一口菜时,还没意识到是鱼,吞下去后就被鱼刺卡着了,在吐不出来的情况下,立即前往省人民医院急诊。

治疗过程中,唐老师病情加重,并引起了胸腔感染、气胸、积液、血栓和肝功能受损等病症。住院治疗75天后才出院,花去费用6万多元。出院诊断为:食道破裂伴右侧液气胸;纵隔胸腔感染;食道异物;左胸腔积液;右侧腓静脉脉管炎伴血栓;肝功能受损。
唐老师认为,事故当天的星期六是休息日,自己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加班当监考老师。在食堂吃工作餐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即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
2014年10月14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认为,唐老师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随后,唐老师将人社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判决唐老师属于工伤。
法院判决:属于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唐老师为完成学校安排的考务工作,在学校规定的就餐时间、就餐地点就餐,应视为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的合理区域。
唐老师在参加本单位组织集体活动的时间和合理区域范围内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被认为是全天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关于唐老师吃工作餐时因不慎被鱼刺伤到是否影响工伤认定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即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职工工作中存在过失并非不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不影响其受伤与用人单位组织活动间的因果关系。人社主张唐老师因自身不慎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理由不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唐老师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资料 |申工社
编辑 |周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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