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常见的租赁合同纠纷,看似简单的“退租”二字,实则暗藏法律玄机。当租赁合同解除,租客未及时腾退场地,房东能否扣留押金?双方各执一词的背后,究竟如何划分法律责任?让我们透过防城区法院办理的一起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了解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正确处理方式。

2024年5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孙某将200平方米场地出租给赵某经营游乐场所,收取押金1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长期合作,该场地存在则合作存在,除非乙方(赵某)经营不善为止”。同年9月,因经营困难,赵某提出终止租赁并退还押金,孙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表示赵某要先完全搬离场地才能退押金,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直至2025年1月,赵某才完全搬离场地,再次提出要求退押金,而孙某认为赵某退租后仍长期占用场地,拒绝退还租金及押金,并要求赵某支付场地占用费。沟通无果后,赵某将孙某诉至防城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约定并不明确,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原告赵某未及时搬离场地,仍继续占用场地3个月,侵害了被告孙某的合法权益,应向孙某支付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参照原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综合考虑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原告赵某缴纳的押金可抵扣自合同解除后应向被告孙某支付的场地占用费。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契约精神是“双赢密码”

租赁纠纷看似“小”,实则关乎“大信用”。租赁关系的良性运转,需以“契约精神”为核心。

「承租人须知」

承租人需恪守“及时通知+规范腾退”义务。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租赁期限,避免长期合作等模糊表述。若需提前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出租人,并尽快搬离场地、返还钥匙,切勿以对方未退押金为由拖延,否则可能因超期占用承担额外费用。

出租人须知」

出租人应遵循“明确约定+积极处置”原则。收取押金时,要在合同中明确押金抵扣规则,如逾期搬离、损坏设施等情形。若承租人提前解约,应及时接收场地、结算费用,避免因拖延接收扩大损失。

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双方均需增强法律意识,摒弃“以拖待变”的侥幸心理,方能通过合规行为保障合作关系行稳致远。

来源:防城法院

编辑:黄舒婷

责编:吴凰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