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诉讼时效文字创意概念背景图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不行使而丧失法律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其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特别法规定的期间,如《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了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等等。
诉讼时效制度针对的是请求权,但并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都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一些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适用物权的相关规则,显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还有一些请求权涉及更重要权利的保护,也排除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
法律设定了以下四类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请求权类型: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基于物权被侵害而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属于物权请求权。
物权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物权就会处于受到侵害却因无法除去而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显然不符合物权的特征,如在生活中常遇到楼上装修致使地面被砸坏而使得楼下漏水的情况,楼下住户要求楼上住户修理地面的请求不能因为过了3年就无效了,只要还存在漏水现象,就可以随时要求。
基于人格权被侵害而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也是基于支配权而产生,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会影响人格权的绝对支配效力,从而关系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和伦理道德等问题。因此,对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应适用。如甲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侮辱乙,只要文章还在,乙就可以随时请求甲消除影响,不能因为当时没有请求过了几年就不能再请求。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我国并未规定一般性的取得时效制度,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存在一个问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某物的所有权人就无法取回该物,但无权占有人又不能依据取得时效制度而取得该物,此时物就处于无主状态,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
例如,乙未经同意住入甲的房子25年,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会导致甲无法要回房子,而乙又不能合法取得房子,那房子到底属于谁?另外,“请求返还财产”中的“财产”是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该两类财产都需要登记,而只要登记,就向其他人显示了财产是谁的,交易时就要看对方是不是所有人,也就不会影响交易的稳定。因此,此类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3.请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扶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都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息息相关,也与公序良俗息息相关,更重要的是,这类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关系的生存,义务人如果不支付该类费用,就会影响权利人的生存。与诉讼时效制度关注的价值相比,人的生存权价值要更高。因此,这类费用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所谓依法,并不单单指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是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但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周军律师提醒,遇到时效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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