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是一种恶习,也是社会毒瘤,任何赌博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赌博犯罪案件,将纠集赌博者“一锅端”,悉数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甲、卢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卢某乙、彭某丁纠集在一起,在广东省和平县两个镇村组织人员以“纸牌撑船”(无庄家,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彭某丁等人负责放哨。2024年3月11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卢某乙等人在卢某甲家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赌资赃款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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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原判认为,被告人彭某甲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结合各被告人的坦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赌博罪判处彭某甲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等的刑罚。

河源中院经二审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组织赌博、开设赌场、参与赌博均属违法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彭某甲等人以两乡镇的两个村为据点,纠集人员聚众赌博,其行为严重破坏农村的乡风文明,污染社会风气,影响恶劣,法院依法对纠集赌博的6被告人判处刑罚,严惩农村赌博犯罪,切实维护淳朴民风。

赌博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因参与赌博导致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的不在少数,也极易滋生其他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请广大群众提高辨别意识和防范能力,抵制赌博,远离赌博,不聚赌、不参赌、不涉赌,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来源: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