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因代购进口来源不明且标签虚假的食品,销售者、进口商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件,引发关注。
该案基本案情为,原告杨某在被告钟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某品牌咖啡2件,支付货款1488元。原告收货后发现商品包装低劣,遂向被告钟某索要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被告钟某向原告提供的报关单显示涉案商品成分与外包装标示成分存在显著差异。原告进一步向海关查询,调取的报关单证实被告钟某提供的报关单系伪造,实际进口商品的标签与涉案商品标签严重不符。
原告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后,获悉涉案商品标签标示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经销同类产品涉嫌非法添加那非类物质,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原告认为涉案商品来源不明、标签虚假,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钟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4880元及退货运费28元,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进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代购销售者与标签标示的总经销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示成分与海关核验的实际进口商品标签严重不符,被告钟某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与实际商品相符的合法进口凭证,涉案商品属于来源不明、标签虚假且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被告钟某作为销售者,未尽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商品标签明示的中国总经销商,负有确保产品来源合法、标签真实的法定义务,其虽辩称名称被冒用,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因其经销的同类产品涉嫌非法添加被行政机关查处,该事实与涉案商品存在安全风险高度关联,故应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该案具有典型意义,原因在于其厘清了跨境代购等新型销售模式下的食品安全责任认定规则。
具体而言,该案明确了进口食品标签成分与海关备案信息不一致,可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依法判令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代购销售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同时认定标签明示的总经销商,对产品来源合法性、标签真实性负有法定审核义务,在无法举证名称被冒用的情形下,应就不安全食品与实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此举既加大对来源不明、标签虚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进口食品的惩治力度,也压实了跨境销售、经销环节各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樊文扬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