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确掌握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绑架罪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划清绑架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定两个罪,曾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杀人"属于绑架罪的法定加重情形,不再并罚。

第一,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虽是为了勒索财物,但这种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所以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又称此种犯罪为"掳人勒赎"罪。

第二,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绑架他人是绑架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所造成的后果,就包括在绑架"人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质"死亡,或者出于灭口等动机将"人质"杀害在内,所以这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

第三,绑架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但这种故意属概括的故意,既包括勒索财物的故意,也包括杀害"人质"的故意,而不仅仅是勒索财物的故意。概括故意的犯罪对象是不确定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犯罪结果发生在什么对象上。

第四,鉴于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按1997年之前《刑法》规定,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死刑。将"人质"绑架并加以杀害,就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至于是在勒索财物以前还是在勒索财物未逞之后将"人质"杀害,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并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所以,不能以行为人"撕票"前后杀害"人质",作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标准。1997年《刑法》将"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改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法修正案(九)》又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既加以明确,又便于操作。因此,对于既绑架他人,又将被绑架人杀害的,只能定绑架一个罪,不能定绑架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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