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松、王某海、吴某举三人在审理一宗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中,在未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立案后短短几日就火速作出裁定,该裁判行为涉嫌违法。
此事被媒体曝光后,深圳市中院迅速启动纠错机制,在约见了相关当事人之后,数天内就作出撤销裁定,并将案件发回原一审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据悉,2025年6月25日,罗湖区法院已对该案重新开庭审理。
01.案外人为阻扰执行花招频出
事情的经过是,债权人吴某某在追讨一笔3000多万元的欠款时,追查到债务人孙某某实际控制深圳某公司50%的股权委托张某某代持,遂对该50%的股权进行冻结查封。
在案证据显示,在其他多个案件中经质证确认的证据证实,张某某代持的股权实际所有人为孙某某。
起初,张某某以被执行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但仅仅一个月后,张某某便撤回了执行异议,从张某某前后行为不难推断,他实际上承认了为孙某某代持股份这一事实。
紧接着,几乎在同一时间,案外人郭某又就该借款事项向罗湖区法院起诉孙某某和张某某,称之前借款给孙某某,张某某为此做了担保。郭某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冻结了前述深圳某公司50%的股权。不难看出,郭某此举真实用意是企图通过获取法院生效判决后,来参与对前述深圳某公司50%股权处置所得的分配,以减少对吴某某的债权清偿。
诉讼过程中,郭某伪造了由孙某某作为借款人签字,张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的借条,并将一张用途并非为借款的银行流水复印件,作为借款证据提交给法院,郭某在复印该证据时,故意遮挡注明这笔转账的真实用途的备注内容。关注到这一作假细节后,吴某某随即向审理借款案的法官举报郭某虚假诉讼,指出该借款事实不成立,银行流水是篡改过的,并非真正的借款流水。
面对压力,郭某不得不撤回对孙某某和张某某发起的虚假的借款纠纷诉讼,法院裁定郭某撤诉。
正常情况下,郭某此时就该就此收手,然而,她却继续以代持股权未经工商登记,且其与该公司另一股东正在进行股权确认诉讼为由,再次提起执行异议。
但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本案中,法院的证据中有多份张某某在不同案件中承认自己给孙某代持的文件,并且有两份文件上还与孙某共同签字确认代持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并未规定股权非经工商登记不得执行。
据业内人士分析,郭某不断提异议,其真实目的在于混淆视听、拖延执行程序,意图以此阻止涉案股份的正常拍卖,本案的事实已经十分清晰,如果在此情形下不能执行张某某的股份,那就等于给心术不正、企图转移财产的负债人开了绿灯,他们就可以通过代持关系来逃避债务,倘若法院支持这种行为,日后必然会引发更多人效仿,这无疑会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极大的损害,也会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
所幸的是,2024年12月27日,罗湖法院作出(2024)粤 0303 执异 247 号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郭某的异议请求。此后,郭某又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02.深圳中院支持案外人郭某裁定中止拍卖的问题出在哪?
没有想到的是,深圳中院将该案由调解转立案后,法官李某松、王某海、吴某举三人审理此案时,面对案件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未经听证,甚至未以任何形式将本案的诉讼材料送达、或通知吴某某的情况下,立案后短短几日火速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作出了(2025)粤 03 执复 431 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所持深圳某公司股权未经确认为由,撤销了(2024)粤 0303 执异 247 号裁定,中止(2023)粤 0303 执 7908 号案对案外人张某某持有深圳某公司 50%股权的执行。
吴某某不服,遂于2025年4月27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申诉材料,以承办法官作出的(2025)粤 03 执复 431 号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及存在实体错误为由,申请撤销。同时,吴某某也将该离奇案情向多家媒体投诉。
2025年5月7日,媒体以《深圳中院一执行异议案,法官剥夺一方当事人辩论权,悄悄出裁定》为题对案情进行了报道,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报道出来后不久,深圳中院就约见了当事人吴某某,对该院作出的裁定进行了解释,并表示会秉公处理。而吴某某认为,被投诉裁定书的异议提起人郭某,并不是该案提起异议的适格主体。
2025年5月20日,深圳中院启动纠错机制,作出了(2025)粤03执监3号裁定,撤销了引发争议和各界关注的(2025)粤 03 执复 431 号执行裁定。
被撤销的(2025)粤 03 执复 431 号执行裁定问题有哪些,到底错在哪?这是公众普遍关心的细节。
据了解,2025年4月7日,案件还在深圳中院,处于诉前调解阶段;4月13日,罗湖法院向当事人吴某某送达执行标的评估报告,意味着即将处置标的资产。
就在此关键节点,2025年4月15日,深圳中院在没有进行任何调解工作的情况下,突然将案件由调解转为正式立案。
仅仅7天之后,2025年4月23日,深圳中院在未通知、诉讼材料未送达吴某某的前提下,迅速作出(2025)粤 03 执复 431 号执行裁定,并于第二天送达吴某某。
整个案件,从立案到出裁定,不到10天,剔除中间的非工作日,时间更短。
经了解,上级法院撤销下级法院的文书,一般需经过阅卷、组织合议、制作文书、校对、领导审批、用印、送达等流程,本案仅用短短数日便完成上述全部流程,在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从时间上来看,本案复议程序堪称现代版深圳速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的异议和复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听证。本案深圳中院拟撤销罗湖法院的异议裁定,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在异议过程中存在重大争议,而郭某在复议申请中对罗湖法院裁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持有异议,明显属于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
从时间进度和几起关键事件来看,深圳中院整个过程更像是为了配合郭某阻止执行拍卖而抢进度,深圳中院庞大复杂的机器,在某个无形的指挥棒下高效精密地运转。
比如,在整个过程中,为了抢时间,没进行任何调解就结束了诉前调解程序,火速转正式立案;转立案后,为了再次加快速度,甚至顾不上通知对方当事人就火速作出裁定,更不要说举行听证。
业内人士表示,一个二审案件,从深圳中院接受材料到作出裁判,通常要走流程长达一年,有的甚至会拖得更久,究其原因,就是深圳作为一线城市,案件数量繁多,而作为二审法院又只有一个深圳中院,法官数量有限,案件拖上一年甚至更久,在深圳中院就成了常态。
综上可见,就本案中的几个关键节点来看,背后的故事不由得让人浮想联翩。有消息称,曾供职于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肖某积极出面为郭某运作关系。
03.异议提起人郭某,在其他案件中多次作为原告起诉又撤诉
某知情人制作了一份郭某多次在深圳福田、罗湖法院诉讼案件的图表,相关信息显示,郭某存在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回的行为。
2021年8月,郭某通过捏造事实、伪造相关文件的方式,以股东转让纠纷为由,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未开庭审理,郭某又撤回诉讼,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2021年10月12日,郭某捏造借款事实,伪造银行流水,以胡某某夫妇为被告,在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提起2030万借贷之诉。后因胡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被移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郭某某自知案件在深圳胜诉无望,于是故意不交诉讼费,2022年3月8日,罗湖区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而结案。
2024年2月,郭某伪造借条及借款合同,以借款纠纷为由向罗湖法院提起孙某平向其借款2700余万元的诉讼,在郭某借款诉讼案审理期间,知情人士与法院承办法官联系,明确指出郭某捏造事实虚假诉讼行为,后郭某自知胜诉无望,主动撤回起诉。
事实上,郭某在另案中,在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诉讼中,多次主张张某某名下深圳某公司50%的股权归孙某平所有,但在本案中却反对执行该股权。虽然郭某如此反复折腾的背后动机不明,但阻挠本案的执行的用意是十分明显的。
04.郭某曾自曝向某法官送礼,深圳市纪委已经介入
郭某在深圳某公司的报账记录显示,其给深圳某法院领导吃饭、送礼达25次,时间地点金额记录详尽,且郭某自称与深圳某法院副院长及某法官私交甚好,多次炫耀送礼“公关成果” 。
目前,举报人已就这些线索向深圳市第二巡视组、深圳市纪委举报,相关事项已被受理。此外,举报人指出郭某在深圳法院、公安系统人脉广泛,导致涉及郭某的肆无忌惮的起诉又撤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事都敢干。
05.重新开庭,吴某某提交多份证据指出郭某与本案无关,不具备起诉资格
2025年6月25日,罗湖区法院对被中院裁定撤销原中止裁定并发回重审的案件重新开庭进行了审理。
罗湖法院已将张某某和孙某某列为案件当事人并在开庭前曾通知其开庭。据悉,庭审当日,张某某和孙某某既未亲自到场,也未委托律师出庭,这一行为,似乎进一步佐证了张某某为孙某某持股份的事实,在众多证据面前,二人似已无意对此争议过多辩解和花费心思。
庭审中,吴某某当庭提交多份张某某签字确认代持股份的文件原件,并指出郭某作为案外人,与本案无关联,无法证明其利益相关,根本不具备异议资格。
据悉,吴某某借款给孙某某得3000万元已过去近4年,这期间,他为追讨债务心力交瘁,即便查到孙某某名下财产,其合法债权却因张某某、郭某不断提起的执行异议,导致法院拍卖进程受阻,执行难以推进。
关于本案,笔者曾多次联系罗湖区法院张副院长和法官,至今未有回应。
吴某某不禁担忧的是,在深圳这片土地上,一个合法合规的执行案件,无法再阳光下顺利进行,却被人为设置的重重障碍所阻滞,这在依法治国、大力提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下,值得人们去深思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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