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岁大妈冒用82岁老母亲的老年卡坐地铁,被工作人员发现后竟抢对讲机、大闹车站,第二天还以“高血压发作”为由把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万!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武汉地铁站发生了一出闹剧:59岁的刘某用82岁老母亲林某的老年卡蹭免费地铁,结果被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心虚之下,她竟然上手抢工作人员的对讲机,双方发生拉扯。

随后,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出警后,展开了调查,刘某承认其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7日期间采用贴身过闸、站外更新、冒用他人证件等方式进出站、未足额支付票款,自愿向武汉地铁补缴票款50元。

次日,林某与刘某母女二人一同前往医院看病,均诊断为头痛、高血压。

住院几天出来后,林某与刘某母女二人,以地铁工作人员态度粗暴、长时间留置限制人身自由造成自己二人身体创伤为由,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地铁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后续的治疗、误工费等等6万余元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某母女的诉讼请求。从法律角度看,为何法院不支持林某母女的请求呢?

1. 逃票违法,诚信破产

地铁乘车是运输合同关系,乘客买票是基本义务。刘某明知自己没资格用老年卡,还长期冒用(从8月1日到27日都在逃票),明显违反《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冒用老年卡不仅要补票,还可能被罚款最高票价的5-10倍(武汉地铁规定)。此前有人因长期逃票被罚2160元,甚至有人因伪造证件被拘留。 刘某有违法过错行为在先。

2. 正当履职与侵权责任的界限

刘某声称工作人员“粗暴执法”,但监控显示:工作人员只是正常查验,没有过激行为;滞留是因为等警察处理,并非“非法关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地铁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票务检查的授权,不存在过错。

3. 因果关系与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刘某母女虽提交了医疗诊断证明,但不能证明:健康问题与地铁工作人员行为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必然导致高血压的后果。

《民法典》第8条: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刘某自己违规在先,还想靠诉讼索要钱财,纯属浪费司法资源。

事情报道后,网友们热议:

“59岁还没到老年卡年龄,蹭老妈的卡就算了,被抓了还演‘受害者’?”

“你说是地铁工作人员气出高血压,病历上写‘情绪激动诱发’,那到底是逃票心虚激动,还是被查才激动?”

法律不保护“又当又立” ,这起案子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守法是底线,别指望违规还能“维权致富”。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见过哪些离谱的逃票操作呢?欢迎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