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媒体以“山东省淄博市:三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认定事实和法律错误的新闻调查”为题作了报道,引起坊间爆料。
为了继续求证这一案件的后续流程,在6月1日记者第二次来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重庆路廉从娥的家中进行专访。
廉从娥(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现住张店区北重庆路**号)向记者说:目前我与张永光(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人,现住张店区中埠镇**号)之间的合同转让关系被法院以(2023)鲁0303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2024)鲁03民终592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鲁民申822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做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目前已有生效判决进行执行程序,我是举步维艰生活困难。
廉从娥哭着说:我和张永光的合同纠纷之诉,我是原审的被告,我们的抗辩理由很充分:1、我一直从事房屋中介,本案中的阁楼及储藏室属于我支付900余万元投资款,开发商给我的补偿我转让房产的价格公允且低于市场价格,不存在不当获利。2012年1月起,我与案外人中天置业有较多销售合作。中天置业实际控制人张功军因资金紧张,很多房屋要求我先买下后再出售,我出售给最后购房人后,中天置业在办理网签合同时一并变更购房人信息。他给我的补偿有的是赠送车位、储藏室,有的是赠送阁楼、储藏室。本案被我张永光就是受让了我买的一套赠送阁楼、储藏室户型,实际支付转让价款应以被我转账凭证为准。2、被我张永光购买的案涉房屋,是以我公司经理柴方龙的名义与中天置业签订的购房协议书购买的两套房产其中之一,协议约定:①每套房子首付款25万;②商品房价格均价为5200元/m’,以上价格包含各项开口费(除有线电视之外)。乙方客户有需要购买车位的客户从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购买。③甲方免费将乙方购买商品房所对应的负二层储藏室共2间,面积约为40m及对应的4#楼3单元7楼西户阁楼(办理三证)一套,面积约为标准层50%左右送给乙方(本案被告廉从)。3、被我受让时知道我转让该合同的具体情况,我当时给被我写了张说明性附件和柴方龙所签协议一起给了被我。被我本人也曾为我介绍销售部分房产,对于所购房产的情况不可能不知道。故,被我与我进行合同转让时,知晓案涉房屋的情况,也知道我转让该房产的差价在于阁楼和储藏室。否则,其拿到我(柴方龙)与中天公司所签合同时就应该找我退房或者主张其他权利,根本不可能在11年之后才以所谓不当得利起诉我。4、被我已向中天置业申报债权,本案属于合同转让或者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由上可见,被我支付给我的价款是就柴方龙所签购房合同中对应的一套房产及阁楼、储藏室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价格。这个价格当然包括阁楼和储藏室的正常价格。5、我和被我张永光的合同转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已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面对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抗辩,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是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罔顾事实和法律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