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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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农民工欠薪问题长期困扰社会。
2020 年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明确:“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这一条款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确立了总包单位的法定先行清偿义务。其立法逻辑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导致用工主体与施工主体分离,农民工往往难以确定实际用人单位,而总包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组织者,有能力也有责任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
那么,当工程经历多次分包、转包后,农民工还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总承包单位主张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4年第18次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指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与第四款规定可适用于多次分包、转包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分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未对多次分包、转包情形作出排除性规定,在法律解释层面不存在适用障碍。
其二,就立法宗旨而言,该条款旨在保障因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转包工程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切实贯彻立法目的,无论分包、转包层级多少,农民工的工资获取权均应得到优先保障,不应将“分包单位”机械限定为与总承包单位直接缔约的主体。
其三,基于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同一工程项目多次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存在。随着分包、转包链条拉长,法律关系愈发错综复杂,农民工追索工资面临更多阻碍,此时更需借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特别规定,为其权益保护筑牢防线。
其四,从政策引导角度出发,允许农民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工资,有助于倒逼总承包单位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代发工资等制度,从源头规范建筑行业用工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无论工程经历多少次分包、转包,农民工均有权向总包单位主张工资,这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也是遏制违法分包的重要手段。总包单位不能以 “合同相对性” 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而应通过强化合规管理、落实监管义务,从源头防范欠薪风险。对于农民工而言,掌握 “突破合同相对性” 的法律规则,有助于在复杂的用工关系中精准维权,确保劳动报酬权益得以实现。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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