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氏者,桂之鄙人也,生于乙卯岁,其先世务农,家贫,父母务穑于野,罕有教化。
黄氏幼失怙恃,依邻妇长,年十岁即操井臼、采蕨薇以佐家计。
及笄,貌寝而性黠,乡邻谓之"辣妹"。
年十九,辍学随乡人赴榕城务工。初至榕,佣于酒肆,日汲水涤器,夜宿通衢。
适逢包工头魏某者,性龌龊,屡以甘言诱之。黄氏困于生计,遂委身焉。
未几,珠胎暗结,魏某弃之如敝屣,黄氏仓皇遁,栖身城中村,昼为人浣衣,夜宿桥洞。
适逢中介陈某游说,言可代育婴,月得三千,黄氏惑其利,遂于庚子岁(诞麟儿,转卖与闽南富商,得金四万五,尽付打赏。
未半载,金尽,复孕。壬寅岁又产一子,售与中介卓某,得三万八。
此两次交易,皆伪造出生文书,伪称"弃婴"。
所得七万三,尽掷于直播平台。每至夤夜,辄捧手机痴笑,谓主播曰:"此乃吾儿乳名,卿其呼之",观者骇然,然利令智昏,竟成常事。尝直播吞金,自诩"为儿祈福",实则典当金饰充打赏。
戊戌冬,债主围门索债,黄氏惧,携幼女遁。半途遇人贩子李某,许以重金购女。黄氏思及己身遭际,咬牙应允。
是夜,李某携女遁,自此杳无音信。
越二年,榕城警方侦破网络赌博案,于李某手机得交易记录,顺藤摸瓜,乃知黄氏卖子之事。
时黄氏匿居城中村,正与数人围炉煮茶,忽闻警笛,欲翻墙遁,为巡警擒获。
鞫讯时,黄氏犹狡辩:"此乃弃婴,非吾儿也”,然法医验得次子DNA,竟与黄氏有九成相似。更查得卓某转手获利十万,李某购女转售获利三万。
大理寺以《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判其拐卖儿童罪,处有期徒刑七年;以诈骗罪处三年,合并执行八年。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狱中三载,黄氏忽白头。每值佳节,辄伏墙角泣,谓狱卒曰:"吾儿今当入庠序,然为母者竟不识其面。"
尝作《思儿谣》:"寒衣针线密,游子身上衣。谁念西风里,孤影倚柴扉?"闻者无不唏嘘。
有心理医师问其悔意,黄氏垂首泣曰:"初时但求快活,岂知孽债如山?今方知'一失足成千古恨'非虚言。"遂手抄《孝经》百遍,狱警嘉其悔,许其定期探视幼女。
妮妮曰:观黄氏之行,岂非贪欲蒙心乎?方其困顿之时,本可求助于官府,或依亲族暂度时艰,然竟以骨肉为商品,实乃禽兽之行。
然推其本源,乡邻漠视、教育缺失、社会保障不周,亦难辞其咎。
昔者汉文帝诏曰:"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今观黄氏案,当思救赎之道:
一在完善收养法,杜"合法弃婴"之弊;
二在严惩网络赌博,断黑色产业链;
三在健全妇女救助,使弱者免于绝境。
如此,则黄氏之悲剧,或可不为后世鉴矣。
赞曰:
闽地有女,命途多舛。
少遭离乱,长陷泥淖。
为求苟活,骨肉相抛。
法网既至,方知悔懊。
红颜非祸,贪欲作妖。
愿世风清,稚子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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