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执行程序需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展开。通常情况下,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时,通常会启动执行回转程序。

那么,哪种情形下,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还可以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安徽某制冷公司与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新的执行依据内容扣除已执行的部分,对案件继续执行。

本案应重点审查的问题为:法院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将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在本案执行款中予以扣除是否恰当。

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根据查明事实,本案中,原执行依据合肥中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安徽某制冷公司向合肥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16)皖01执566号案件立案执行,实际执行到位2987755元。

后因安徽某制冷公司申请再审,合肥中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被安徽高院(2018)皖民再78号民事裁定撤销,新的执行依据合肥中院(2019)皖0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确定,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应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信赖利益损失6570976.53元,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尚欠的定金30万元,合计6870976.53元,另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应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案件受理费58000元。

据此,合肥中院在该院(2016)皖01执566号案件中扣划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银行存款2987755元,并未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标的额,故合肥中院依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申请,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原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的款项在本案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在新执行依据确定更高债权、债权债务关系实质存续等特定情形下,执行程序可依法继续进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