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
是盗窃?
还是职务侵占?
7月4日下午,2025年第七期思明区检察院青年干警“思·享”会召开,本期主题为:“监守自盗”——盗窃与职务侵占的竞合迷局。
本次“思·享”会由青年干警蔡力为、林翔、陈露苗、徐舒妍担任领学人,员额检察官郑心敏、黄连通担任助学人,第二检察部主任陈少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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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叩问,引发思考
领学人徐舒妍梳理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相关法条,介绍了思明区检察院2023年以来办理职务侵占罪案件和制发检察建议书的情况,分析了该类犯罪的现状与影响。随后,她引入王某某的案例,提出“哪种便利?”“谁的钱被偷?”两个问题,引发大家思考。
案例回顾
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资深商城运营专员王某某,2023年3月—12月间,利用自身负责商城商品上下架、客户资料更新等工作且有后台高级管理权限的便利,违反公司规定,私自修改有充值预存款的商城客户账户账号密码,登录后用客户预存款下单买商品再销售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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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剖析,辨明界限
“哪种便利?”
如何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领学人陈露苗分享道,盗窃罪与秘密窃取型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回到王某某案例,她介绍了构成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种主流观点,前者认为王某某无经手、管理客户账户预存款的职务便利,只有修改客户账号密码的工作便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后者认为客户充值后已获兑换货物凭证,王某某作为运营管理员有管理该凭证的职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谁的钱被偷?”
损失究竟该由谁承担?被“偷”的到底是谁的钱?领学人蔡力为围绕王某某案例里客户预存款归属问题的三种观点展开分析。一是认为属于客户,资金实际支配、损失承担均指向客户;二是认为属于公司,公司取得对该款项的所有权,预存款是公司可支配资产;三是认为客户和公司双重控制,客户凭债权可主张兑付,公司因入账实际管控资金,预存款的权益主张与实际占有分属双方。同时,她还列举其他案例,剖析不同情境下钱款归属的分歧意见。
学习关键在于举一反三
主持人通过多个互动案例
抛出相关问题
以举牌互动的形式
引导大家
对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分
展开更深入的思考
助力大家深化知识理解
现场讨论热烈
青年干警们纷纷发言
“这属于三角诈骗!被欺骗人与被害人不同。”
“应该从一般社会公众认知来判断……”
“如果公司规定不能做,但行为人利用岗位条件做到了,这更像是工作便利吧?”
“临时被安排管理某项事务,这种职权算不算‘职务上的便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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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思考,靶向施策
领学人林翔分享了防范企业内部财产犯罪的检察建议。他首先介绍了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随后结合多个案例,具体剖析了企业在权限管理、权属划分、监督机制、员工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常见漏洞。
针对王某某案例,他从严格权限分离与操作留痕、明确财物权属与流程隔离、构建动态监督与审计机制、强化法治教育与举报通道四个维度,提出了具体整改建议,为企业防范内部财产犯罪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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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观点
助学人郑心敏:
“生活中的案例常比今天讨论的更复杂,可能涉及到多方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聚焦该类案件的责任主体、合同解释及解除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适用范围包含了家政、托育等绝大多数生活消费领域。解释中明确,如果店家‘卷款跑路’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助学人黄连通:
“区分职务侵占与盗窃、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取财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利用职务权限对取财起关键作用的,则属职务侵占;未利用职务便利,而是通过骗取、窃取等方式取财的,则为盗窃或诈骗。认定财产的损失由公司还是客户承担,主要看两点,一是公司是否有保管客户账户的义务,二是实际被害人是否获得相应对价。若公司负保管义务且因保管不善致账户余额被窃,需承担损失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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