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子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正式施行。此前,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法眼栏目的深度报道《法眼|“公职300万、民企3万立案”?别误读,反腐出“重拳”》,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和讨论。

有网友产生疑惑:只是帮忙传话、牵线搭桥、组织饭局,甚至一分钱未收取,也会构成犯罪吗?

免费“帮忙”也可能犯罪

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核心是“行为”

“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法律常识:介绍贿赂罪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实际获得经济利益为前提。”长期深耕职务犯罪类案件办理实务、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骏律师指出,无论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条文表述,还是司法实践,均将“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作为本罪的核心行为要件,而非“是否从中获利”。换句话说,不获利不等于不构罪。

一个热心牵线的朋友,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明知对方在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仍帮助双方建立联系,即使自己分文不取,其行为性质同样可能落入犯罪范畴。

那么,《解释(二)》究竟对普通人意味着什么?它与前述风险有何关联?

《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一款首次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介绍贿赂”行为的含义——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这与旧有规定中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从“结果导向”转向“行为导向”。

周骏律师表示,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介绍贿赂行为的认定常依赖贿赂结果是否形成、行为人是否获取好处;而《解释(二)》聚焦于“促成行为”本身——只要实施了促成贿赂的行为,即可能面临刑事规制。

风险不只在“介绍”

可能“升级”为行贿受贿共犯

然而风险远不止于此。《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罪数竞合”规则:“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周骏律师表示,这意味着,被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还算是较轻的后果(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一旦被认定为行贿罪共犯或受贿罪共犯,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惩罚,可能构成重罪。

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犯的关键,在于中间人主观上与谁形成共同故意——是纯粹的“中介撮合”,还是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后共同收受财物。

在实践中,仅凭“分文未取”这一事实,并不能免除被认定为行受贿共犯的风险。例如,若中间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仍为其物色行贿对象、协助传递贿赂财物,且双方存在“共同占有贿赂款”的意图,即便中间人暂未实际分得财物,仍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共犯。

从商务饭局到朋友圈牵线

哪些“日常行为”踩中红线?

回到普通人的生活场景,周骏律师表示,帮忙撮合商务饭局、在朋友圈发一条“牵线”的消息、帮忙问候一句,本身并不违法。

可一旦明知对方意图通过你联系国家工作人员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而你仍主动牵线、撮合、传递信息,甚至代为转交财物——无论是否获利、无论获利多少——都面临着“介绍贿赂罪”乃至更为严厉的“行受贿共犯”的定罪风险。

周骏律师总结提醒,法网之下,无事不相关,“热心牵线”同样需要依法而行。

新闻线索报料通道: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齐鲁壹点”,全省800位记者在线等你来报料!